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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人民政府公告!

2022-10-02 06:03:16 1336

摘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公告〔2022〕34号信阳市2021年度第三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2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公告〔2022〕34号

信阳市2021年度第三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2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豫政土〔2022〕253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03月30日

(四)批准用途:特殊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金牛山街道办事处和孝营村委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金牛山街道办事处和孝营村。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金牛山街道办事处十八里庙社区集体土地14.6647公顷,其中林地11.9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0公顷、建设用地2.563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3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电话:0376—6295313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4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22年度第十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告〔2022〕35号

东双河镇白马庙村、彭洼村、新村居委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浉河区政府拟征收东双河镇白马庙村、彭洼村、新村居委会集体土地10.4059公顷,作为信阳市2022年度第十九批乡镇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2022年度第十九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东双河镇白马庙村集体土地1.9019公顷(耕地0.1655公顷、园地1.3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1923公顷、建设用地0.2189公顷)、彭洼村集体土地0.8787公顷(耕地0.4858公顷、园地0.39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新村居委会集体土地7.6253公顷(耕地1.2619公顷、园地2.9407公顷、林地0.8921公顷、其它农用地1.6475公顷、建设用地0.7484公顷、未利用地0.1347公顷),共计10.4059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村庄)、未利用地(其他草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我区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655.5717万元(其中征收土地补偿费262.2287万元,安置补助费393.343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拟落实社保资金657.1326万元,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东双河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东双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东双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2年4月24日

来源:浉河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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