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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2022-10-02 07:24:51 4187

摘要:标  题: 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标准的公示索引号: QE150-02201-2021-00195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局成文时间: 2021-07-07发布时间: 2021-07-07固始县城...

标  题: 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标准的公示

索引号: QE150-02201-2021-00195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局

成文时间: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07

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标准的公示

为了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城市规划区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固政文[2016]278号文和固政办[2020]73号文件规定,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物价上涨等实际,我局特制定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标准《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公示。

固始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6日


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

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城规划区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固政文[2016]278号和固政办[2020]73号文件规定,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物价、房价上涨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为全县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可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属地政府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同时,尊重历史,结合现状,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征收期限具体以征收公告确定时为准。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县政府拟征收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相关部门应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地政府出具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数、当地人口数、前期征地等基本情况;

(二)县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界限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时间和土地类型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并登记,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建筑面积以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选定有资质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转让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不动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人口、房屋及附着物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办理。

第九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土地已征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房屋评估


第十条 对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房屋采取评估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标准评估,本评估结果用于第十二条对被征收户进行补偿。

做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前,由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提供三家以上奇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若被征收人不到场、不配合,导致评估漏项的,由被征收人负责。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征收人一份,被征收人一份,征收部门备案一份。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从征收工作开始时同步启动相关程序,为依法征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按每户房屋的合法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房屋装修及其它附着物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完毕交付验收的,对于在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未涵盖到有市场价格波动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继续委托通过本办法第十条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合法用地范围以外建筑面积能够主动拆除或主动申请帮助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装修、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及面积认定

成立由征收部门、属地政府、村(居)干部、村(居)民组组长、群众居民代表各1人组成的征收房屋类型及面积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被征收房屋类型及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由征收房屋类型及面积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发布征收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种、养殖场,能够提供农业、林业、畜牧、水产、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合法手续的和乡村企业能够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证据的,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给予停产、停业补助和相关补偿。

对于无相关合法手续的种、养殖场和乡村企业等,其涉及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够主动拆除或主动申请帮助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其涉及范围内的牲畜、花木等能够主动搬迁、移植的,参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搬迁、移植费用;凡是不主动配合工作予以依法强制拆除或强制搬迁、移植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 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每户合法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元。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每户合法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5元。

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对持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完毕交付验收的,因征收造成损失,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营业面积80—1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经营手续。

(二)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出具已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并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第一天至第十天搬迁的,奖励合法用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的30%。

(二)第十一天至第二十天搬迁的,奖励合法用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的20%。

(三)第二十一天至第三十天搬迁的,奖励合法用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的10%。

(四)第三十一天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根据村庄规划,被征收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法律规定在本组重新安排宅基地,本组土地已全部征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它村(居)民组调整安排宅基地,重新安排宅基地达到“三通一平”,重新安排宅基地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理阻挠或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文书,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部门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除企业由属地政府选择,应具有相应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具体项目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征收工作方案,并对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参考表 。

2、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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